未成年骑车致1死借车方判赔6.5万 法院:未妥善管理车辆,应承担次要责任
2026-07-29 HaiPress
7月28日,据四川雅安雨城区法院:2024年9月,11岁的小刘未经母亲同意,擅自骑行其母亲名下的电动自行车外出找同龄的玩伴小李玩耍。期间,小李表示想要学习骑电动自行车,小李的外婆在现场未进行劝阻。随后,小李在小刘的陪同下在路边开始练习骑行,而小李的外婆独自返回家中。然而,小李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不慎与正在散步的老人王某发生碰撞致其重伤,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特勤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此后,王某家人就此事多次与小刘、小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小刘、小李两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本案中,事发时小刘、小李年仅11周岁,均不具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小李在道路上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小刘母亲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及小刘的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车辆,放任小刘驾驶车辆外出并导致其将车辆交由同样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对涉案事故的损失由小李承担80%的赔偿责任约24万余元,由小刘承担20%的赔偿责任约6.5万余元。因小李、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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