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溺亡家属起诉水利部门 二审宣判:男子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赔偿3.3万元,撤销水利部门赔偿责任
2026-08-25 HaiPress
男子深夜酒后溺水身亡,家属将四名共同饮酒人以及水利部门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该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四名共同饮酒人共承担3.3万元赔偿,同时法院认定水利部门未安装防护栏杆,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利部门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过错自担是首要原则,明确水利管理部门对案涉农业灌溉水渠已尽合理管理职责,无需为男子醉酒后失足溺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男子刘某先后参与两场饮酒聚会,陷入深度醉酒状态。第一场酒局中,刘某与三名友人共饮两瓶白酒,其中两人提前离场;随后刘某和朋友又前往一家酒吧,参与第二场饮酒,与另一朋友三人共饮一瓶500毫升白酒。
12月18日凌晨3时许,刘某在醉酒状态下,随同友人走入咖啡厅旁的小路,后不慎坠入路边灌溉水渠。当日凌晨3时37分,公安民警发现刘某尸体,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确认其系生前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将当地水利部门及四名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要求五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伽师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水渠属于人口聚居区范围内的灌溉设施,应当设置防护栏杆等物理防护设施。水利部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四名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劝阻、护送、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同程度过错。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四名共同饮酒人分别赔偿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合计赔偿3.3万元;水利部门赔偿各项损失1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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